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四八號
原告陽明國際汽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秀英 被告甲○○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一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蔡聰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一日
法院書記官王佩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