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66號上訴人丙○○
乙○○被上訴人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樓法定代理人甲○○
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7年11月26日通知限令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97年12月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法院書記官陳蓮茹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