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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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5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2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雅敏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法院書記官蕭惟瀞┌───────────────────────────────────────┐│股票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70-ND-000000-0│1│1,000││├──┼────────────┼──────────┼───┼────┼───┤│002│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71-ND-000000-0│1│1,000││├──┼────────────┼──────────┼───┼────┼───┤│003│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71-ND-000000-0│1│1,000││├──┼────────────┼──────────┼───┼────┼───┤│004│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71-ND-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