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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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94號上訴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臺中縣政府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4月20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294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5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正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
書記官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