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7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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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729號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98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裁判費57,92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7,4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57,42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源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
書記官黃士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