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減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10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永清 所犯附表編號一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所載之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一所列日期犯商業會計法之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一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就附表編號一予以減刑,其餘已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劉邦繡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何俞瑩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