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訴緝字第2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訴緝字第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訴緝字第23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志龍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69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林志龍業於民國103年8月29日死亡,有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103年9月3日嘉中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揆諸首開法條規定,應諭知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鏡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書記官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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