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朴交簡附民字第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朴交簡附民字第9號原告 陳杏如 被告 楊文毓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交易字第35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起訴主張及聲明: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楊文毓被訴過失傷害乙案,業經原告即告訴人陳杏如撤回告訴(另以103年度交易字353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簡易庭法官葉南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書記官高文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