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70號原告 謝孟其 被告 廖堃恩 原告與被告廖恩間返還訂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
書記官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