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交附民字第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228號原告 周震廷 原告 周引圓 原告 周久閔 原告 周久富 原告兼上三人法定代理人 周國彰 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 律師被告 蔡永順 上列被告因103年度交易字第246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育霖
法官凃啟夫法官謝其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書記官高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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