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償還補償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49號原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蔡瑞宗 代理人 呂信立
一、原告因請求償還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言豫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3,650元,應繳裁判費11,19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697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
書記官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