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6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上易字第6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易字第60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郭承昌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被告所使用之丙○○郵局帳戶,有乙○○匯入新台幣12萬2千元、丁○○先後匯入約新台幣60萬元,被告應提出有委刊此等金額廣告之相關證據,例如:收據、匯款予廣告代理商之資料、或刊登之報紙等),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7年4月10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憲義
法官張盛喜法官邱永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書記官鄭翠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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