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9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9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916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游糸秀 銶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即債務人游糸秀銶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
書記官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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