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小字第159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林鴻達
訴訟代理人 蘇志成
被 告 余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士小字第1599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
99年12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身份證字號「Q00000000
號」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之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黃國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月3日
書記官許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