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6049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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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00000000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6049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8月28日上午10時26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2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姿月
書 記 官 吳書逸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參萬陸仟陸佰捌拾壹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丙00000000000000於民國94年
5月4日邀同被告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其借款,至今尚
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事
實,業據其提出帳戶還款明細查詢表、授信合約書、連帶保
證書及本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
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
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8月28日
書記官吳書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