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1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1551號原告甲○○被告乙○上當事人間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7月26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4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淑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26日
書記官許麗珠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1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1551號原告甲○○被告乙○上當事人間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7月26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4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淑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26日
書記官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