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5年聲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4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確定,於94年2月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5年11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因而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認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而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5年11月9日
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林德盛法官林鳳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有信中華民國95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