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基簡字第9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基簡字第9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基簡字第949號上訴人 陳建壽 即原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宥縈 間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玖佰柒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書記官修丕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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