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交字第39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交字第399號原告 陸泓達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遵期補繳之。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2項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茲原告之起訴狀未敘明所為撤銷之臺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所裁決書案號,復未提出該等裁決書,是原告應補行提出該等裁決書,並敘明所欲撤銷之處分為何。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羅月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
書記官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