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上訴字第10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3年度上訴字第1070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李佩娟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4年5月15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3年10月15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4年1月14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已屆滿。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迄民國94年3月14日第二次羈押期間已屆滿,復經第二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4年5月14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5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1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惠光霞
法官洪慶鐘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5月12日
書記官邱麗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