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7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4769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黃珊珊 律師複代理人甲○○被告今周刊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被告丁○○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 律師複代理人 吳志勇 律師
姜義贊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有待查事項需兩造再分別陳報,是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5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5月12日
書記官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