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司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司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核定股票價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司字第365號聲請人 蘇哲弘
陳玲玉 上列聲請人請求裁定收購股票價格事件,因欠缺法定要件,茲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壹佰叁拾伍元。
二、法院已裁定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價格之證明。中華民國94年5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5月12日
書記官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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