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231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台中監獄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96年8月9日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更正為「以銀元叁佰元即折合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理由二之累犯,應更正為修正前刑法第47條,論罪法條應更正為修正前刑法第4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並加註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經查有上述主文之誤寫,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郭德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惠玲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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