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25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樓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2月1日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124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33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並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施用第二毒品罪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減刑條件,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聲請裁定減刑,並依同條例第9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春鈴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欣宜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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