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9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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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9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995號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緝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甲○○於檢察官起訴後,前經本院通緝到案,並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四日准予以新臺幣五千元具保,並由具保人乙○○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嗣被告經本院依法傳喚、拘提未獲,並據具保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期日陳明其已找不到被告明確,足認被告顯已逃匿無訛,爰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予以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周瑞芬
法官莊秋燕法官何世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童洪芳美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