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242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家庭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妨害家庭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1月24日犯妨害家庭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1601號(偵查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3267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靜紅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