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59號原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被告 吳春斌
黃金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就其與被告等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向本院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5年7月25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在卷可按。揆諸前揭規定,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立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