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監宣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監宣字第385號聲請人 盧本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說明為何需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 黃良惠 名下之不動產,現在生活照料及情況,日常生活費用、照顧及醫療費用支出明細及其他維持生活之支出相關證據資料。
二、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盧本正 同意由聲請人代為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黃良惠之不動產同意書。
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