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抗字第1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1397號抗告人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正雄 兼指定送達代收人 謝謝 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上一人法定代理人VictorHsieh兼指定送達代收人 謝諒 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井強企業有限公司、 張芳生 、 郭傳薰 、郭黃阿雪、 林書賓 、 張黃秋琴 、 陳瑞生 、 郭嘉蕙 、 張正宗 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本院104年度抗字第1397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翁昭蓉
法官鍾素鳳法官管靜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
書記官洪秋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