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688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688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68872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法定代理人甲○○
、3樓訴訟代理人丙○○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萬壹仟貳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玖萬陸仟貳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及三個月內(含)以每個月新台幣參仟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書記官張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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