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6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6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恐嚇危害安全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643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共新上列被告因恐嚇危害安全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99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一二年一月十二日所為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案被告蔡共新因恐嚇危害安全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其所涉恐嚇危害安全部分,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2日當庭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程序,茲因本院嗣認該部分不宜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故應撤銷該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而以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盈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書記官陳孟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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