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95號聲請人 張凱評 相對人 黃銘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付款地:嘉義),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0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林美芳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12年度司票字第000095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110年3月15日3,277,721元110年3月15日110年3月16日TH521930002110年3月15日3,440,258元110年3月15日110年3月16日TH521931003110年3月15日4,284,383元110年3月15日110年3月16日TH521932004110年5月5日6,550,295元110年5月5日110年5月6日TH521914005110年5月11日470,121元110年5月11日110年5月12日TH521915006110年5月11日13,396,829元110年5月11日110年5月12日TH521916007110年5月12日3,147,856元110年5月12日110年5月13日TH521917008110年5月12日9,518,652元110年5月12日110年5月13日TH521918009110年5月12日1,866,423元110年5月12日110年5月13日TH521919010110年5月13日3,025,910元110年5月13日110年5月14日TH521920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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