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原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原訴字第2號原告 洪錦華 被告 張少瑜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看守所羈押中) 張愷君 住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號0
張元平 陳誓浩
章馨鴻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被告張愷君為其法定代理人張元平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由被告陳誓浩為其法定代理人章馨鴻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8條)。
二、查被告張愷君係民國00年0月00日生,被告陳誓浩係91年11月11日生,有刑事判決當事人年籍資料可證(本院卷第9頁),是上開二人於訴訟繫屬中現已滿18歲,依民法第12條(滿18歲為成年人)之規定,上開二人係屬成年人而有訴訟能力,其二人之原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已消滅。惟上開被告及原告均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上開規定依職權裁定命被告張愷君、陳誓浩承受其原法定代理人之訴訟,續行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書記官張簡純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