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司調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司調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 張紹忠 積欠聲請人債務迄未清
償,聲請人嗣查知其為免名下不動產(下略稱系爭不動產)
遭強制執行,竟於民國94年10月28日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
予相對人 張月琴 ,相對人張月琴復於96年3月27日將系爭不
動產買賣予第三人,為此爰依民法第87條、第113條、第24
2條之規定,請求㈠確認相對人等間之買賣契約及所有權移
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為無效、㈡相對人張月琴應將前開買賣
價金返還予相對人張紹忠,並由聲請人代為受領,為此聲請
調解等語。
三、經查,本件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核屬確認訴訟
之性質,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
由法院裁判確認之法律關係。故本件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
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中壢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王藝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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