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小字第278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字第2785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訴訟代理人  劉姵吟
被   告  沈柏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八年
一月二十四日所宣示之判決,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一項內關於如附件一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件
二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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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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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誤寫內容│頁次、字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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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元,及自民│主文欄(第15、16行)│
││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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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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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更正後內容│頁次、字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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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元,及自民│主文欄(第15、16行)│
││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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