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司簡調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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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司簡調字第370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郝名遠 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郝名遠尚積欠聲請人債務,屢經
催償未果。聲請人嗣查知相對人意圖逃避強制執行,於其財
務出現困難時,以買賣為登記原因,將其名下所有房屋即桃
園市○○區○○路○○巷○○號(下略稱系爭不動產)之持分移
轉登記予相對人 郝蓓生 所有,相對人郝蓓生嗣復將系爭不動
產出賣予第三人,相對人2人就上開買賣所為之通謀虛偽意
思表示,係屬無效,並顯已損害聲請人之權利。聲請人自得
依民法第87、244條之規定請求相對人郝蓓生將買賣價金返
還予相對人郝名遠所有,並由聲請人代為受領,為此聲請調
解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其
性質,顯非得由兩造透過調解方式互相讓步以解決紛爭,而
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故依法
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
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中壢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王藝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