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0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077號原告台灣省石門農田水利會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卓聖圍 律師被告己○○
乙○○○上一人訴訟代理人丙○○
庚○○戊○○上一人訴訟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己○○等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9,611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043,770元(計算方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095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29,611元,尚不足新台幣11,4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附表:
┌─────┬───┬─────┬─────┬──────┐│編號│地號│面積(㎡)│公告現值│訴訟標的金額│├─────┼───┼─────┼─────┼──────┤│被告 李宋秋 │1455│5.13│56,980/㎡│292,307元││妹、己○○├───┼─────┼─────┼──────┤│部分│1473│29.56│56,980/㎡│1,684,329元││├───┼─────┼─────┼──────┤││1474│16.75│53,130/㎡│889,928元│├─────┼───┼─────┼─────┼──────┤│被告戊○○│1455│3.98│56,980/㎡│226,780元││、庚○○部├───┼─────┼─────┼──────┤│分│1473│15.99│56,980/㎡│911,110元││├───┼─────┼─────┼──────┤││1474│0.74│53,130/㎡│39,316元│├─────┼───┴─────┴─────┴──────┤│合計│4,043,770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9月16日
書記官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