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46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新火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2631號、103年度執字第85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新火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新火(下簡稱受刑人)因偽造文書、詐欺、傷害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查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於民國102年1月8日修正,於同年月23日公布,並自同年月25日施行,修正前之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從上開條文修正前後之實質內容觀之,是否併合處罰之變更,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因屬刑罰權科刑規範之變更,於處斷時自有新舊法比較輕重必要,經比較結果,於同時有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之情形,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規定者,舊法一律應併合處罰,致原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喪失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利益,而新法原則上不得併合處罰,然容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顯修正後之新法對被告較為有利,自應適用修正後之法律。然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於同時有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不得逕行依職權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80年度臺非字第473號判例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偽造文書、詐欺、傷害等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40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等情,有上開案件判決書3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證,其中附表編號1至10、12至40所示之罪係屬得易科罰金之刑,而附表編號11所示之罪則屬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
1款之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本件受刑人於103年7月1日請求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並表明願放棄附表編號1至10、12至40所示之罪得易科罰金之利益,此有被告103年7月1日執行筆錄1份在卷可佐,是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修正後),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吳昀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晉發中華民國103年9月1日附表:受刑人陳新火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8年10月27日│98年10月27日│98年11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98年度偵字第61│察署98年度偵字第61│察署98年度偵字第61│││38、6148、6149、61│38、6148、6149、61│38、6148、6149、61│││50、6151、6155號、│50、6151、6155號、│50、6151、6155號、│││99年度偵字第23、33│99年度偵字第23、33│99年度偵字第23、33│││8、431、434、497、│8、431、434、497、│8、431、434、497、│││627、674、714號│627、674、714號│627、674、714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緝字第2號│103年度訴緝字第2號│103年度訴緝字第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2月10日│103年2月10日│103年2月10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緝字第2號│103年度訴緝字第2號│103年度訴緝字第2號││判決├────┼─────────┼─────────┼─────────┤││判決│103年3月3日│103年3月3日│103年3月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察署103年度執字第│察署103年度執字第│││631號(編號1-10定│631號(編號1-10定│631號(編號1-10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103執更2435,│月,103執更2435,│月,103執更2435,│││在監執行中)│在監執行中)│在監執行中)│└────────┴─────────┴─────────┴─────────┘┌────────┬─────────┬─────────┬─────────┐│編號│4│5│6│├────────┼─────────┼─────────┼─────────┤│罪名│偽造文書│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8年12月7日│98年10月30日│98年12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98年度偵字第61│察署98年度偵字第61│察署98年度偵字第61│││38、6148、6149、61│38、6148、6149、61│38、6148、6149、61│││50、6151、6155號、│50、6151、6155號、│50、6151、6155號、│││99年度偵字第23、33│99年度偵字第23、33│99年度偵字第23、33│││8、431、434、497、│8、431、434、497、│8、431、434、497、│││627、674、714號│627、674、714號│627、674、714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緝字第2號│103年度訴緝字第2號│103年度訴緝字第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2月10日│103年2月10日│103年2月10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緝字第2號│103年度訴緝字第2號│103年度訴緝字第2號││判決├────┼─────────┼─────────┼─────────┤││判決│103年3月3日│103年3月3日│103年3月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察署103年度執字第│察署103年度執字第│││631號(編號1-10定│631號(編號1-10定│631號(編號1-10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103執更2435,│月,103執更2435,│月,103執更2435,│││在監執行中)│在監執行中)│在監執行中)│└────────┴─────────┴─────────┴─────────┘┌────────┬─────────┬─────────┬─────────┐│編號│7│8│9│├────────┼─────────┼─────────┼─────────┤│罪名│詐欺│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8年12月31日│98年11月26日│98年11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98年度偵字第61│察署98年度偵字第61│察署98年度偵字第61│││38、6148、6149、61│38、6148、6149、61│38、6148、6149、61│││50、6151、6155號、│50、6151、6155號、│50、6151、6155號、│││99年度偵字第23、33│99年度偵字第23、33│99年度偵字第23、33│││8、431、434、497、│8、431、434、497、│8、431、434、497、│││627、674、714號│627、674、714號│627、674、714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緝字第2號│103年度訴緝字第2號│103年度訴緝字第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2月10日│103年2月10日│103年2月10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緝字第2號│103年度訴緝字第2號│103年度訴緝字第2號││判決├────┼─────────┼─────────┼─────────┤││判決│103年3月3日│103年3月3日│103年3月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察署103年度執字第│察署103年度執字第│││631號(編號1-10定│631號(編號1-10定│631號(編號1-10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103執更2435,│月,103執更2435,│月,103執更2435,│││在監執行中)│在監執行中)│在監執行中)│└────────┴─────────┴─────────┴─────────┘┌────────┬─────────┬─────────┬─────────┐│編號│10│11│12│├────────┼─────────┼─────────┼─────────┤│罪名│傷害│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1年4月14日│97年5月30日│97年6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103年度偵緝字│察署99年度偵緝字第│察署99年度偵緝字第│││第22號│617號│617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中簡字│102年度易緝字│102年度易緝字││││第142號│第322號│第32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3月20日│103年3月14日│103年3月14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中簡字│102年度易緝字│102年度易緝字││││第142號│第322號│第322號││判決├────┼─────────┼─────────┼─────────┤││判決│103年4月21日│103年4月7日│103年4月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察署103年度執字第│察署103年度執字第│││7096號(編號1-10定│8513號(在監執行中│8514號(編號12-40│││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月,103執更2435,││年3月,在監執行中│││在監執行中)││)│└────────┴─────────┴─────────┴─────────┘┌────────┬─────────┬─────────┬─────────┐│編號│13│14│15│├────────┼─────────┼─────────┼─────────┤│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7年6月28日│97年6月9日│97年6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99年度偵緝字第│察署99年度偵緝字第│察署99年度偵緝字第│││617號│617號│617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易緝字│102年度易緝字│102年度易緝字││││第322號│第322號│第32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3月14日│103年3月14日│103年3月14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易緝字│102年度易緝字│102年度易緝字││││第322號│第322號│第322號││判決├────┼─────────┼─────────┼─────────┤││判決│103年4月7日│103年4月7日│103年4月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察署103年度執字第│察署103年度執字第│││8514號(編號12-40│8514號(編號12-40│8514號(編號12-40│││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在監執行中│年3月,在監執行中│年3月,在監執行中│││)│)│)│└────────┴─────────┴─────────┴─────────┘┌────────┬─────────┬─────────┬─────────┐│編號│16│17│18│├────────┼─────────┼─────────┼─────────┤│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7年6月27日│97年6月28日│97年6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99年度偵緝字第│察署99年度偵緝字第│察署99年度偵緝字第│││617號│617號│617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易緝字│102年度易緝字│102年度易緝字││││第322號│第322號│第32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3月14日│103年3月14日│103年3月14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易緝字│102年度易緝字│102年度易緝字││││第322號│第322號│第322號││判決├────┼─────────┼─────────┼─────────┤││判決│103年4月7日│103年4月7日│103年4月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察署103年度執字第│察署103年度執字第│││8514號(編號12-40│8514號(編號12-40│8514號(編號12-40│││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在監執行中│年3月,在監執行中│年3月,在監執行中│││)│)│)│└────────┴─────────┴─────────┴─────────┘┌────────┬─────────┬─────────┬─────────┐│編號│19│20│21│├────────┼─────────┼─────────┼─────────┤│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7年6月30日│97年6月3日│97年6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99年度偵緝字第│察署99年度偵緝字第│察署99年度偵緝字第│││617號│617號│617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易緝字│102年度易緝字│102年度易緝字││││第322號│第322號│第32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3月14日│103年3月14日│103年3月14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易緝字│102年度易緝字│102年度易緝字││││第322號│第322號│第322號││判決├────┼─────────┼─────────┼─────────┤││判決│103年4月7日│103年4月7日│103年4月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察署103年度執字第│察署103年度執字第│││8514號(編號12-40│8514號(編號12-40│8514號(編號12-40│││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在監執行中│年3月,在監執行中│年3月,在監執行中│││)│)│)│└────────┴─────────┴─────────┴─────────┘┌────────┬─────────┬─────────┬─────────┐│編號│22│23│24│├────────┼─────────┼─────────┼─────────┤│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7年6月6日│97年6月9日│97年6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99年度偵緝字第│察署99年度偵緝字第│察署99年度偵緝字第│││617號│617號│617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易緝字│102年度易緝字│102年度易緝字││││第322號│第322號│第32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3月14日│103年3月14日│103年3月14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易緝字│102年度易緝字│102年度易緝字││││第322號│第322號│第322號││判決├────┼─────────┼─────────┼─────────┤││判決│103年4月7日│103年4月7日│103年4月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察署103年度執字第│察署103年度執字第│││8514號(編號12-40│8514號(編號12-40│8514號(編號12-40│││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在監執行中│年3月,在監執行中│年3月,在監執行中│││)│)│)│└────────┴─────────┴─────────┴─────────┘┌────────┬─────────┬─────────┬─────────┐│編號│25│26│27│├────────┼─────────┼─────────┼─────────┤│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7年6月14日│97年6月14日│97年6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99年度偵緝字第│察署99年度偵緝字第│察署99年度偵緝字第│││617號│617號│617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易緝字│102年度易緝字│102年度易緝字││││第322號│第322號│第32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3月14日│103年3月14日│103年3月14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易緝字│102年度易緝字│102年度易緝字││││第322號│第322號│第322號││判決├────┼─────────┼─────────┼─────────┤││判決│103年4月7日│103年4月7日│103年4月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察署103年度執字第│察署103年度執字第│││8514號(編號12-40│8514號(編號12-40│8514號(編號12-40│││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在監執行中│年3月,在監執行中│年3月,在監執行中│││)│)│)│└────────┴─────────┴─────────┴─────────┘┌────────┬─────────┬─────────┬─────────┐│編號│28│29│30│├────────┼─────────┼─────────┼─────────┤│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7年6月29日│97年6月30日│97年6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99年度偵緝字第│察署99年度偵緝字第│察署99年度偵緝字第│││617號│617號│617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易緝字│102年度易緝字│102年度易緝字││││第322號│第322號│第32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3月14日│103年3月14日│103年3月14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易緝字│102年度易緝字│102年度易緝字││││第322號│第322號│第322號││判決├────┼─────────┼─────────┼─────────┤││判決│103年4月7日│103年4月7日│103年4月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察署103年度執字第│察署103年度執字第│││8514號(編號12-40│8514號(編號12-40│8514號(編號12-40│││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在監執行中│年3月,在監執行中│年3月,在監執行中│││)│)│)│└────────┴─────────┴─────────┴─────────┘┌────────┬─────────┬─────────┬─────────┐│編號│31│32│3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7年7月(聲請書誤│97年7月5日│97年7月6日│││載為「9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99年度偵緝字第│察署99年度偵緝字第│察署99年度偵緝字第│││617號│617號│617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易緝字│102年度易緝字│102年度易緝字││││第322號│第322號│第32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3月14日│103年3月14日│103年3月14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易緝字│102年度易緝字│102年度易緝字││││第322號│第322號│第322號││判決├────┼─────────┼─────────┼─────────┤││判決│103年4月7日│103年4月7日│103年4月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察署103年度執字第│察署103年度執字第│││8514號(編號12-40│8514號(編號12-40│8514號(編號12-40│││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在監執行中│年3月,在監執行中│年3月,在監執行中│││)│)│)│└────────┴─────────┴─────────┴─────────┘┌────────┬─────────┬─────────┬─────────┐│編號│34│35│3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7年6月11日│97年6月9日│97年6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99年度偵緝字第│察署99年度偵緝字第│察署99年度偵緝字第│││617號│617號│617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易緝字│102年度易緝字│102年度易緝字││││第322號│第322號│第32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3月14日│103年3月14日│103年3月14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易緝字│102年度易緝字│102年度易緝字││││第322號│第322號│第322號││判決├────┼─────────┼─────────┼─────────┤││判決│103年4月7日│103年4月7日│103年4月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察署103年度執字第│察署103年度執字第│││8514號(編號12-40│8514號(編號12-40│8514號(編號12-40│││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在監執行中│年3月,在監執行中│年3月,在監執行中│││)│)│)│└────────┴─────────┴─────────┴─────────┘┌────────┬─────────┬─────────┬─────────┐│編號│37│38│3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7年6月11日│97年6月12日│97年6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99年度偵緝字第│察署99年度偵緝字第│察署99年度偵緝字第│││617號│617號│617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易緝字│102年度易緝字│102年度易緝字││││第322號│第322號│第32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3月14日│103年3月14日│103年3月14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易緝字│102年度易緝字│102年度易緝字││││第322號│第322號│第322號││判決├────┼─────────┼─────────┼─────────┤││判決│103年4月7日│103年4月7日│103年4月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察署103年度執字第│察署103年度執字第│││8514號(編號12-40│8514號(編號12-40│8514號(編號12-40│││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在監執行中│年3月,在監執行中│年3月,在監執行中│││)│)│)│└────────┴─────────┴─────────┴─────────┘┌────────┬─────────┬─────────┬─────────┐│編號│40│││├────────┼─────────┼─────────┼─────────┤│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7年6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99年度偵緝字第│││││617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易緝字││││││第32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3月14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易緝字││││││第322號││││判決├────┼─────────┼─────────┼─────────┤││判決│103年4月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8514號(編號12-40│││││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在監執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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