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補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消債補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消債補字第22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萍萍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
書記官~g2;附表:
┌───────────────────────────┐│㈠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係臨時工,並請提出係由何人提供工作機會(姓名、地址││及電話)?工作期間、地點、薪資支付方式為何?│├───────────────────────────┤│㈡應補正應受扶養權利人(三名未成年子女)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㈢陳報債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權利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2年1月起至104年6月止)之交易往來明細。│├───────────────────────────┤│㈣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6,000元│├───────────────────────────┤│㈤自102年1月1日至迄今,聲請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各項收入(包含正職工作及兼職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與、政││府補助、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明細,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㈥自102年1月1日至迄今,個人生活及扶養費之全部支出明細││,並檢附至少6個月內之相關證明資料【例如水電瓦斯費、││電信費、油資等繳納單據、收據或發票】│├───────────────────────────┤│㈦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基金、││保單、黃金、海外交易所得、外幣外匯、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債務?併說明上開財產及債務自102年1月1日起迄││今之交易變動情形及交易所得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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