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9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19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1934號聲請人 楊勝坤 上列聲請人楊勝坤因與相對人 蔡和賢蔡懷賢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楊勝坤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就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然系爭本票(票號:CH102374號)票面金額為新臺幣35萬元,聲請人又於訴訟標的金額欄載為新臺幣10萬元,故請具狀釋明本件相對人是否已有部分清償?及本件正確之請求金額為何?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