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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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97號原告 芮宗賢 原告與被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民壯郵局-高雄61支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於民國101年4月1日陳報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2,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書記官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