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8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8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809號聲請人即被告 黃彥庭 選任辯護人 張賜龍 律師
陳靜娟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5083號)後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聲請人即被告黃彥庭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認其所犯刑法第325條第1、2項搶奪既、未遂罪等罪嫌重大(飛車搶奪案),且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具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之1第1項第6款規定,自民國101年4月9日起予以羈押在案。茲經本院核閱全卷後,認依被告自白、證人即被害人證述內容、商品買賣切結書等件,確足認被告於101年1月間一連涉及數起飛車搶奪案而堪信其涉犯刑法第325條第1、2項搶奪既、未遂罪嫌重大,且被告於短短不及一個月之期間內,即數犯搶奪既、未遂罪犯嫌,也足認其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綜上,被告遭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猶存,且尚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陳億芳法官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書記官陳俐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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