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簡上附民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75號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23號原告 許永忠
黃惠玫 被告 林東昇 籍設桃園市○○區○○○街000號(桃園&ZZZZ;
&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上列被告因112年度金簡上字第6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龍輝
法官吳軍良法官林岷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慈思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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