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國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國字第14號原告 李增俊
李權峯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
24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經遭拒絕或逾30日未開始協議,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者,請求權人始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並於起訴時提出該機關逾期不協議、協議不成立或拒絕賠償之證明文件,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及該法施行細則第3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且未提出機關逾期不協議、協議不成立或拒絕賠償之證明文件,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6日以112年度國字第14號民事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8月23日送達,惟原告迄今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前揭民事裁定、送達證書、收文收狀資料等件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如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書記官楊晟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