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3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3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363號附民原告 董宜葶 年籍住居所詳卷附民被告 陳紹元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0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蔡旻穎法官翁健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雨涵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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