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9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9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98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余育霖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9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余育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62至364號簽結在案,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海洛因已使用之香菸1支,送驗結果分別呈甲基安非他命、海洛因陽性反應,爰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之。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毒品案件,經桃園地檢
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62至364號案件(下稱本案)偵查,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依法釋放,並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903、3267、5025、640
6、640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下稱另案)。因本案被告施用毒品之時間,係在上開觀察、勒戒前所犯,為另案不起訴處分效力之所及,而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予以簽結等情,有上開另案不起訴處分書、本案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㈡扣案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香菸1支(已使用)、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分別檢驗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14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11月1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及扣押物品清單(桃園地檢署贓物庫收件)在卷可稽。
四、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及煙捲,因其上殘留之毒品殘渣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為毒品而併予沒收銷燬。至檢驗取樣之部分,因鑑驗後已用罄滅失,自無庸併為沒收銷燬之諭知,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翁健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雨涵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附表:
編號名稱數量㈠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香菸1支(已使用,毛重0.70公克)㈡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1.0877公克,淨重0.8605公克,因鑑驗取用0.0023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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