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簡字第31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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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審簡字第3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審簡字第31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弘毅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4821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原案號:112年度審易字第238號),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黃弘毅犯如附表各編號「主文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各編號「主文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外,另更正及補充如下:
㈠事實部分:
⒈起訴書犯罪事實欄第6至10行關於「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
於如附表所示之109年8月間至110年7月間,在不詳地點,在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鳴泰員工LINE群組『打雜同樂會』(群組人數:11人)中,以附表所示文字辱罵 黃筱琪 、 黃筱萍 、 黃昱綺 如」之記載,更正為「基於公然侮辱之接續犯意,分別於如附表1至3所示之期間,在不詳地點,以手機或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後,在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通訊軟體LINE『打雜同樂會』群組聊天室(成員有黃弘毅與鳴泰公司其他員工共11人),接續傳送如附表1至3所示之文字訊息,分別辱罵黃筱萍、黃筱琪、黃昱綺」。
⒉起訴書附表2關於「告訴人黃筱萍」之記載應更正為「告訴
人黃筱琪」;附表2編號1「時間」欄之記載應更正為「11時51分」、編號12部分之紀載應刪除之。
㈡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黃弘毅於警詢、本院民國112年3月15日準備程序時所為之自白、證人 張家綺 於警詢時之證述。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在通訊軟體LINE『打雜同樂會』群組聊天室內,分別傳
送如起訴書附表1至3所示訊息侮辱告訴人黃筱萍、黃筱琪、黃昱綺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㈡又被告於如起訴書附表1至3所載期間,多次以傳送文字訊
息至前開群組聊天室之方式,分別對告訴人黃筱萍、黃筱琪、黃昱綺為公然侮辱犯行,各係基於同一之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地所為,且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顯難強予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均應認屬接續犯,而各僅論以一公然侮辱罪。
㈢被告對告訴人黃筱萍、黃筱琪、黃昱綺所為公然侮辱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告訴人黃筱萍、黃筱
琪、黃昱綺係同事關係,僅因業務往來意見不合,不思控制情緒及理性處事,竟在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LINE群組聊天室內,傳送如起訴書附表1至3所示足以貶損告訴人告訴人黃筱萍、黃筱琪、黃昱綺名譽之文字訊息而公然侮辱渠等,顯缺乏尊重他人名譽權之法治觀念,實屬不該,衡以其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終能坦承犯行,非無悔意,然迄今未與告訴人3人和解,亦未獲得渠等之原諒,暨考量其無前科、素行尚佳(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之記載)、本案犯罪動機、手段、情節、所生危害程度,暨其自陳大學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目前從事測試工程師之工作、月收入約新臺幣4萬元、未婚、需扶養母親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238號卷112年3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第3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各編號「主文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且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依刑事裁判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五、本案經檢察官鄭潔如提起公訴,由檢察官余秉甄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建宏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犯罪事實主文及宣告刑1被告以如起訴書附表1所示文字訊息公然侮辱告訴人黃筱萍部分黃弘毅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被告以如起訴書附表2所示文字訊息公然侮辱告訴人黃筱琪部分黃弘毅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被告以如起訴書附表3所示文字訊息公然侮辱告訴人黃昱綺部分黃弘毅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件】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24821號被告黃弘毅男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0號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弘毅前於民國110年間任職鳴泰實業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000○0號10樓,下稱鳴泰公司)之維修技術工程師,黃筱萍(英名名:LUCY)、黃筱琪(英名名:ANGELA)、黃昱綺(英名名:MICHELLE)係鳴泰公司之業務經理、業務經理、行政主管,黃弘毅與黃筱萍、黃筱琪、黃昱綺因業務往來意見不合,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如附表所示之109年8月間至110年7月間,在不詳地點,在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鳴泰員工LINE群組「打雜同樂會」(群組人數:11人)中,以附表所示文字辱罵黃筱琪、黃筱萍、黃昱綺如, 致生 貶抑黃筱琪、黃筱萍、黃昱綺之人格及社會評價。嗣黃筱琪、黃筱萍、黃昱綺於110年8月16日調查黃弘毅之工作上有無不法行為時,發現上開群組之對話紀錄而知悉上情。嗣經警據報查獲上情。
二、案經黃筱琪、黃筱萍、黃昱綺訴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黃弘毅於偵查中之供述被告坦承有於上揭群組內為附表所示之言論。2告訴人黃筱琪、黃筱萍、黃昱綺於警詢之指訴全部犯罪事實。3111年2月14刑事告訴狀附附表3、6、8之LINE對話紀錄言論整理、告證1之LINE對話紀錄匯出聊天紀錄各1份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黃弘毅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又被告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多次公然侮辱犯行,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內容大致相同,侵害法益同一,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應評價為一行為,請以接續犯論處。再被告分別辱罵如附表所示言語侵害告訴人黃筱琪、黃筱萍、黃昱綺3人之名譽,從分論併罰。至告訴意旨雖認被告上開所為,亦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犯行,惟按誹謗罪之成立,必須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倘僅為抽象的公然為謾罵或嘲弄,並未指摘具體事實,則屬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範疇(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6920號判決意旨參照),然觀諸被告所傳送之上開文字訊息均係抽象之謾罵,與刑法誹謗罪之構成要件不合,告訴意旨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檢察官鄭潔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書記官徐翰霄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1:(即告訴狀附表3,告訴人黃筱萍部分)編號日期時間言論內容1109年12月8日18時18分她頭腦真的壞掉2109年12月14日10時59分到底是哪裡來的精神病3109年12月14日11時1分為什麼她們不去吃大便啦4110年1月28日13時51分噁心姊妹附表2:(即告訴狀附表6,告訴人黃筱萍部分)編號日期時間言論內容1109年12月14日11時1分跟瘋子講是沒有用的2109年12月30日11時20分為什麼那隻熊最近怪怪的,可以不用這麼關心嗎3110年3月23日18時17分為什麼她這麼豬她不知道4110年4月14日16時26分她沒腦,震盪不了5110年4月21日11時4分我跟神豬說的6110年5月12日11時22分他姐整天說好玩,她豬八戒整天在說簡單7110年5月20日14時0分要睡不會回家睡,豬八戒8110年5月26日18時4分伸手牌豬八戒9110年5月26日18時7分豬:您好,我有做1份設備資料,您在參考看看10110年6月7日15時4分豬八戒的客戶,擺爛吧11110年6月10日15時9分豬八戒欸,真的12110年6月10日15時14分豬瘟變種13110年6月23日22時59分寵豬拿灶,寵兒不肖14110年6月28日11時1分麥當勞沒賣豬飼料15110年6月28日15時45分快提一提,只會越來越嚴重,豬八戒不會反省的16110年7月14日9時7分豬八戒17110年7月14日9時23分還有一台可以撞,牠豬八戒妹妹那台18110年7月15日12時7分寧願給豬八戒吃穿19110年7月15日17時1分出一張豬嘴……20110年7月15日18時1分普渡的豬要乾淨的……21110年7月20日17時43分豬腦袋的意思22110年7月23日11時41分能被這種豬騙下去我也沒話說了附表3:(即告訴狀附表8,告訴人黃昱綺部分)編號日期時間言論內容1110年2月8日10時34分北七3姊妹……2110年7月21日12時25分吃屎吧3110年7月26日9時50分你各位離職記得說我帶你們走的知道嗎?神經病一家人在找真兇,就是我,明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