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聲字第5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532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林國農 上列受刑人因聲明異議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聲明異議狀。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就執行之指揮違法及執行方法不當等情形而言(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1041號刑事裁定意旨參考)。
三、經查:
(一)觀諸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林國農(下稱受刑人)受刑人固因妨害公務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65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異議意旨所指甲案);因公共危險等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4月、4月(異議意旨所指乙案);因販賣毒品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8月,經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203號駁回上訴後再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異議意旨所指丙案),上述確定案件,其中甲案與乙案先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依檢察官之聲請,以107年度聲字第2641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嗣
甲、乙、丙等3案再經本院依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之聲請(108年度執聲字第467號),以本院108年度聲字第104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以108年度執更字第1192號執行在案,此有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科紀錄表、本院108年度聲字第1046號裁定在卷可參,則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依聲請人之定應執行刑聲請書向本院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108年度執聲字第467號)及本院108年度聲字第1046號裁定,屬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程序,無關檢察官執行指揮是否不當,自不得執為聲明異議之標的,而作為檢察官執行指揮有何違法或不當之依據。受刑人為聲明異議,主張撤銷本院108年度聲字第1046號等刑事裁定尚屬無據。
(二)又按「刑事訴訟法第477條規定,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是故,受刑人如認其尚有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規定應予另為定刑,自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2項規定,另行請求該管檢察官合併向該管法院重新聲請,併此敘明。
(三)綜上所述,受刑人聲明異議意旨所執理由,指摘檢察官執刑之指揮不當,容有誤解,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進寶
法官方百正法官陳億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書記官陳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