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再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再字第52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彭啓銘 (原名 彭朋燦 )選任辯護人 陳介山 律師上列再審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再審,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姓名「彭啓銘(原名 彭明燦 )」,應更正為「彭啓銘(原名彭朋燦)」。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當事人欄姓名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廖健男法官賴妙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譽澄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