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苗小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苗小字第237號原告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原益 訴訟代理人 藍湯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受光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4,
1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